金管會:買投信海外基金 算國內投資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邱金蘭】
國內投信業者募集海外基金找上保險業,請求主管機關解釋相關規範,金管會日前特別函釋,保險業投資投信業者募集的海外基金,只要符合相關法令規定,分類上屬於國內有價證券投資,可以適用較高的投資額度。
保險業者昨(6)日表示,根據金管會這項函釋,投信基金如果符合經金管會核准在「國內公開發行」,並且是「依投信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相關法令規定進行投資」兩項要件,就屬於保險法第146條之1規定的國內有價證券;保險業可依保險法投資這類投信基金受益憑證。
根據保險法第146條之1,投信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投資總額,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10%,及每一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總額的10%。
金管會官員表示,即便是國內投信基金募集的海外基金,投資標的在海外,依規定仍可視為國內有價證券投資,而不算國外投資。
對保險業者來說,歸類為國內投資或國外投資的差別,主要在於投資限額規範,國外投資全部合計上限是45%,但國內投資則是依不同的投資標的分別訂定上限,如果相關標的被歸類為國內投資,保險業可投資額度會變多。
由於保險業資金龐大,投信業者募集基金時,常希望保險公司參與投資,最近部分投信因發行的基金涉及大陸地區投資標的,因此向金管會詢問。
【2010/05/07 經濟日報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