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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後配股 屬繼承人所得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吳碧娥】

目前正值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季節,中區國稅局提醒,被繼承人死亡後才配發的股票股利,屬於繼承人所得的一部分,免課徵遺產稅,但必須納入繼承人當年度的所得,申報繳納綜所稅。

中區國稅局官員解釋,從繼承人申報遺產稅,到國稅局審核完畢,通常距死亡日已有一段時間,期間常遇到遺產中的股票配發股利的情況,究竟是遺產一部分,或已是繼承人的所得,應就「公司配發股利的除權基準日」而定。

假設除權基準日是在死亡日後,則股利屬於繼承人所有,應課徵繼承人配發股利年度綜合所得稅。不過,除權基準日若發生在死亡日之前,即使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才取得股利,仍屬被繼承人的遺產,應併入遺產課稅。

中區國稅局官員表示,被繼承人死亡時,遺產中若有股票,在繼承事實發生後才配發股票股利,因被繼承人已經過世,股票股利屬於繼承人所有,可由繼承人先行辦理過戶登記及領取,不像其他遺產項目,必須等到稽徵機關核發繳清遺產稅的證明文件後,才能領取遺產。

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,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,在辦理遺產的產權移轉登記時,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繳清稅款的證明書,或是出示核定免稅證明書等。

•聯合理財網 2010/05/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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